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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走进科技 你我同行 | 《科普法》小知识

时间:2022-05-27 16:22   来源: 银行招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科普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科普法。它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科普法》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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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法》有什么作用?
  为国家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专门制定一部法律,在世界各国中也不多见。我国制定《科普法》,是国家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科技进步、社会进步的需要,又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这是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盼望已久的一部法律。从此,我国的科普工作有了法律保障,科普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为科普立法,是我国科普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的科普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对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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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科普以及科普的内容、方针、原则等问题
  什么是科普
  《科普法》中没有一个明确的"科普"的概念,但是,从它的条文中,又可以看出该法所指的科普是什么意思。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所谓"科普",就是指的这种活动。它不仅包括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也包括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普及,改变了过去那种一讲科普,就认为是普及科技知识,而忽略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普及的片面认识。
  科普立法的宗旨
  《科普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这就是制定《科普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
  科普工作的方针、原则
  《科普法》第七条规定了"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第八条还规定了"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第二条也规定开展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这些规定是我们做好科普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科普的性质
  《科普法》第四条指出:"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了科普是一项公益事业是非赢利性的,同时,它又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科普是谁的责任呢?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1.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动。
  2.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
  3.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4.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5.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6.企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7.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科普工作。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8.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9.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
  违反《科普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1.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毁损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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